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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红林、胡银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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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767号
  • 案件名称

    顾红林、胡银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顾红林;胡银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顾红林,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被执行人:胡银春,女,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申请执行人顾红林与被执行人胡银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款项148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一、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胡银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以及罚款及司法拘留措施预先告知书,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期限内履行;二、2021年8月11日,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胡银春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胡银春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醴陵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胡银春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胡银春无公积金登记信息;五、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胡银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电话沟通方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执行金额148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肖 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肖 灿书记员 秦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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