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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9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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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9712号
  • 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9712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如丹,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漫,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帅,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展鸣,男,公司员工。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中路82号。法定代表人:陈东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希西,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合,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希西,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合,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洪金秋人民陪审员  张金霞人民陪审员  陈炳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安静书 记 员  满建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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