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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立成与唐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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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20219号
  • 案件名称

    牛立成与唐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牛立成;唐树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20219号原告:牛立成,男,1969年04月0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唐树,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砀山县唐寨镇唐马庄村唐马庄006号。原告牛立成与被告唐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牛立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立成撤诉。审判员 周 彪书记员 叶思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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