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立成与唐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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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20219号案件名称
牛立成与唐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牛立成;唐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20219号原告:牛立成,男,1969年04月0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唐树,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砀山县唐寨镇唐马庄村唐马庄006号。原告牛立成与被告唐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牛立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立成撤诉。审判员 周 彪书记员 叶思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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