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雅轩、刘岳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3民初1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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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民初11339号案件名称
李雅轩、刘岳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雅轩;刘岳锐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3民初11339号原告:李雅轩,女,1998年9月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刘岳锐,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李雅轩与被告刘岳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李雅轩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雅轩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雅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雅轩负担。 审判员 王亚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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