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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星宇、史百港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5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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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5098号
  • 案件名称

    陈星宇、史百港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丽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星宇;史百港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5098号 原告:陈星宇,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建飞,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百港,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陈星宇与被告史百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星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陈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丹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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