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星宇、史百港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5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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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5098号案件名称
陈星宇、史百港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丽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星宇;史百港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5098号 原告:陈星宇,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建飞,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百港,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陈星宇与被告史百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星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陈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丹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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