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印莲、吴士乾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苏0381执恢12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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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381执恢1266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印莲、吴士乾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印莲;吴士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81执恢1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印莲,女,1975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新安街道。被执行人:吴士乾,男,1958年1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郯城县。申请执行人王印莲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苏0381民初6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士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印莲货款29.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吴士乾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3元,由被告吴士乾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世乾在新沂市××镇建设有小产权房,本案已经拍卖处置了其中庄东首一排17套房中从南往北第11户两间两层楼房,但该处不动产经两轮拍卖均告流拍,且该不动产早在本案立案前被被执行人出售给案外人王仁明。4、被执行人吴世乾在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已扣划。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法影像已上传电子卷宗备案。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93833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拍卖处置的不动产经两轮拍卖完毕均告流拍,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381执恢12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印莲发现被执行人吴士乾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杉林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史玉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巩绪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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