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选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9执恢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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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恢157号案件名称
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选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选印;邹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9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新建中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21NL5Q。法定代表人:唐自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选印,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侗族,居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邹坤,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公务员,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海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正在筹集资金并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商讨还款方式,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9执恢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兵玉审判员 蒋茂武审判员 罗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禹凯耀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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