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春美、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0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054号
  • 案件名称

    李春美、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李春美;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054号原告:李春美,女,200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30号321-3室。法定代表人:王爱华。被告:天津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卫津路与新兴路交口嘉利大厦1-401。法定代表人:戴刚。原告李春美与被告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春美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春美负担。审判员  倪天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 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