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存平、肖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19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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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904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存平、肖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黄存平;肖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9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存平,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肖刚,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黄存平与被执行人肖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2021)湘1002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肖刚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刚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6向被执行人肖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措施。二、2021年7月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肖刚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肖刚有车辆已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7月19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部门提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肖刚有房产已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8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因案外人李晋静对该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依法对被执行肖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黄存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后果。截止2021年7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869824元(其中判决书确定的本金为580000元,利息27267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实际天数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6163元,执行费10988元,合计869824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肖刚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02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辉丽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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