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甘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嵊州市甘霖超靖毛纺织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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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692号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甘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嵊州市甘霖超靖毛纺织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甘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嵊州市甘霖超靖毛纺织厂;丁洪超;陈恩;丁红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692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甘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秀山路366、368、370、372、376、378、380、382号 负责人:李蕾,支行行长。 被告:嵊州市甘霖超靖毛纺织厂,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上塘头村111号。 经营者:丁洪超,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丁洪超,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陈恩,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丁红梅,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甘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嵊州市甘霖超靖毛纺织厂、丁洪超、陈恩、丁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甘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4元,减半收取计2942元,财产保全费2197.50元,合计513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楼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费晓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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