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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朱红建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异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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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异23号
  • 案件名称

    李平、朱红建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平;朱红建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异23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李平,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平、杨春霞,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红建,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304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追缴、没收被执行人(罪犯)朱红建非法所得及个人财产一案中,朱红建妻子李平对本院(2020)湘0304执1167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退还属于或者应当属于李平的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案中,由于本院没有对是否退还相关财产作出明确的执行行为,异议没有审查对象,故该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平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立胜审判员  蒋 英审判员  葛 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静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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