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波与衡阳凯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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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465号案件名称
何海波与衡阳凯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何海波;衡阳凯鼎物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海波,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利,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系何海波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凯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新县城黄金路68号地(B栋)107室。法定代表人:罗琴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星星,男,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何海波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凯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海波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海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海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何海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东审 判 员 罗 源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廖晓欢书 记 员 王 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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