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谭伟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10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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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108号之二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谭伟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谭伟;刘思雄;谭伟念;邓乐乐案件缘由
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谭伟。被执行人刘思雄。被执行人谭伟念。被执行人邓乐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湘0103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伟,刘思雄,谭伟念,邓乐乐银行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益审 判 员 周卫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周颖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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