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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超、石磊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1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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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1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孙超、石磊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孙超;石磊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1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超,男性,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石磊,男性,198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吴娜,女性,1985年3月9日生,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杨晓林,男性,1964年9月3日生,汉族,住金台区。申请执行人孙超与被执行人石磊、吴娜、杨晓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03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磊、吴娜、杨晓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超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97785.25元以及利息,执行费58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案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为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20日以及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暂无银行存款;2、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石磊(共有人吴娜)名下位于金台区大庆路58号院2幢1单元1801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首封法院处置,故本院已经依法解封;3、经车辆管理部门反馈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娜名下陕CY5623的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分别为2021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该车辆无法找到,暂时无法执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石磊名下陕CU3125号、陕CU8420号、陕CQ1126的小汽车三辆(查封期限分别为2021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申请人须就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到期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并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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