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美闯塑机商行、雷韶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3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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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3648号案件名称
义乌市美闯塑机商行、雷韶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义乌市美闯塑机商行;雷韶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3648号 原告:义乌市美闯塑机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西城路821-831号 经营者:龚瑛飞,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东前王村5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贞,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含双,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韶宝,男,199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义乌市美闯塑机商行与被告雷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义乌市美闯塑机商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美闯塑机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美闯塑机商行负担。 审判员朱晗晟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骆梦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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