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快看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网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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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794号案件名称
北京快看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网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北京快看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网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794号原告:北京快看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8QMQ5P,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5号楼12层06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安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宪,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帆,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网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96383877P,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30号金丰大厦9-2号。法定代表人:冯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快看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网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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