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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文龙、高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恢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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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恢610号
  • 案件名称

    方文龙、高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方文龙;高静;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盈福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纪玉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恢610号申请执行人方文龙,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高静,女,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纪玉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盈福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崇阳路498号甲。被执行人纪玉君,男,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方文龙与被执行人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盈福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纪玉君、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撤销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华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 扬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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