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与陈仕能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恢14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执恢142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与陈仕能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陈仕能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9执恢1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陆晓云,行长。委托代理人:毛莹玉,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仕能,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与陈仕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仕能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仕能履行本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的(2017)沪0109民初2795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本金165,248.78元,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112,805.42元、逾期违约金16,937.16元,以本金165,248.7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透支利息,负担受理费5,724.87元,保全费1,994.95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仕能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旺晟审判员 陈 翔审判员 华 琴书记员 陈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315号之一 下一篇 蔡广法、王玉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402执1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