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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阳谷珏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永宜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3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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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3993号
  • 案件名称

    天津阳谷珏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永宜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阳谷珏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永宜盛世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39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阳谷珏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生活区吉安里底商13号楼。法定代表人:刘许初,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永宜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淑琴,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阳谷珏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永宜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2执3993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冯 程书 记 员 万富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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