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霞、陈丽丽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4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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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4934号案件名称
黄静霞、陈丽丽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黄静霞;陈丽丽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2民终4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静霞,女,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怡伟,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飞,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丽,女,1988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秀,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静霞因与被上诉人陈丽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静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本案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双方合同没有依据,双方合作时对于“捧红,火起来”只有大概的约定,且双方合作时间尚短,仅以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无法确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2.其已经为陈丽丽拍摄了12条视频并推广,已经履行部分的费用应予支付,一审法院酌定1万元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需返款。陈丽丽辩称,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陈丽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服务合同;2.判令黄静霞返还其276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11日,陈丽丽因推广产品需要找到黄静霞,希望通过黄静霞的专业运营增加其在抖音平台的粉丝量,以达到她直播带货的目的。双方通过微信就推广服务内容进行了协商,2020年11月11日,黄静霞微信告知陈丽丽“要先了解一下你这个人设,还有你们这个厂里生产的东西的产品属性”。2020年11月12日下午6:53分,陈丽丽问黄静霞“我明天付款,今天买了材料,限额了,3万是不是?到时候你们过来帮我拍摄的费用也在里面了”。同日下午7:31分黄静霞回复“对的,都是我们这边来的,然后外地出差拍摄的话,你那边承担出差费就行,其他没有任何费用”。2020年11月12日下午7:43分陈丽丽问黄静霞“一个月能不能看到效果的,因为你们做过有经验,我是一点谱都没有,但是,既然我做了就不是抱着玩玩的态度,我是正儿八紧想做事最后带货赚钱的,每个月3万,你们有没有保障给我的,也许到最后我运气好,做得好,你们再额外加钱也是可以的”。黄静霞回复“可以,我们基本上拍到4-5条上传上去,看一个点赞和播放量,就能定整体的话题或者路线,能火或者不能火,基本大差不差的,如果发现拍的路线不是太好,就会及时调整方案。你放心,今天你走了之后,我们团队的那个超超美女,还在说,这个是地方上自己人,既然这么信任我们,肯定要把你捧红,我们压力也大的,这个钱如果是换别人不知道,但这个钱我们既然收了,我们肯定也是要做出点东西给你看的”。陈丽丽回复“你们有信心给我,我对自己才更有信心,不然真的是有点畏畏缩缩的”。黄静霞回复“放心,整体你的整个人的感觉就很舒服,这个先天条件挺好的,后期的东西交给我们”。陈丽丽回复“就希望你们尽力而为了,我选择相信你们也是对你们的一种肯定!毕竟现在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希望能理解我们的心情,后期有回报了,我也不会忘了你们,到时候再加钱也是可以的”。黄静霞回复“其实每一条视频发出去,我们的预判基本大差不差,因为发的视频太多了,什么能火什么不能火都有数”,“合作也是合人,这几天要不是陈伯的账号限流了,昨天又会火一条视频,所以那个账号这两天在上营业执照,基本如果不限流,目前粉丝量应该在3万5左右”。陈丽丽回复“你这样说,我就更有信心了,相信你们,相信我自己。”。黄静霞回复“好的,放心我们运营能力,从来不靠买粉,比较实在,因为自己做的号,怎么再带货,都轻车熟路了,毕竟都是一步一步自己走过来的”。2020年11月13日,陈丽丽通过支付宝向黄静霞账户转账3万元,为了便于沟通,双方建立了“玉祁抖音号项目推进”微信群。陈丽丽付款以后,黄静霞为陈丽丽开始拍摄抖音短视频。2020年12月7日,陈丽丽老公在微信群中问黄静霞“你们当初谈的情感类流量,预估一个月也有1到2万粉的,这个是我听到的,现在也不是跑偏了嘛,如果当初你们告诉我做这个要三四个月的才有粉丝量,那我们就重新考虑了,在清扬店门口你们也说的,一个月肯定有1到2万粉丝的,所以就先积累粉丝,当初也没有货可以卖”,黄静霞回复“我们没有说3-4个月才有粉丝量,这1-2个月有粉丝量的,但是变现来的慢,有粉丝量不代表立马可以变现”。陈丽丽老公回复“是啊,当初就是考虑如果一个月能看到效果就有信心了,我是觉得第一步最重要的是粉丝量,现在没有到预期,照这样走下去一个月1000粉丝有可能都不到,也就是说,对我们来讲一个月可能看不到任何效果”。黄静霞回复“这个定论尚早,毕竟才发了几条呀”。2020年12月15日下午8:26分,陈丽丽微信问黄静霞“静静在不?总共发了几条视频了,效果如何?你预计有没有在青阳见面的时候,你们说的就是一个月有1到2万粉丝的效果,是肯定有的,我也没去看过,如果达不到预期的话下个月我们怎么弄,毕竟3万元一个月,时间过的很快的,下个月续费了,还是这样的效果,怎么办?”,黄静霞回复“跟你沟通一下这个事情,有点搞的复杂了”。2020年12月26日下午3:04分陈丽丽微信问黄静霞“一个月已经到了,和你当初承诺的效果相差太大,3万块钱就等于拍了12条短视频,你承诺过3万块钱,包1到2万粉丝,承诺推广运营,你这种视频谁都会拍,现在远远没有达到我们当初谈好的效果,所以你要把钱退给我!”。一审庭审中,黄静霞自认自2020年11月13日开始,陈丽丽付款以后,她的团队就开始工作了,双方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经一审庭审查明,截止2020年12月26日,黄静霞为陈丽丽拍摄了短视频并通过陈丽丽抖音发布的视频数量为12条,视频时间为十几秒左右,陈丽丽抖音号共有粉丝42个。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时对陈丽丽抖音号第一个月的粉丝量有无特别要求,按照黄静霞目前的服务成果,陈丽丽直播带货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黄静霞与陈丽丽的微信聊天记录,黄静霞说“要了解你们这个厂里生产的东西的产品属性”,并至陈丽丽厂里查看,说明黄静霞在与陈丽丽协商签订推广服务合同时,对于陈丽丽需要借助抖音平台推广产品的合同目的是明知的。陈丽丽在微信中问黄静霞“一个月能不能看到效果”,黄静霞回复了“可以”,说明双方对第一月就可以看到运营效果是有明确约定的,随后黄静霞紧接着回复了“你放心,我们肯定要把你捧红,每一条视频发出去我们预判基本差不多,能火不能火都有数”,说明当时协商时黄静霞对自身的运营能力很自信,其回复的“肯定把你捧红,预判基本差不多”等字眼足以让陈丽丽对一个月的运营效果充满预期。2020年11月12日,黄静霞还向陈丽丽提到“限流”、“昨天又会火一条视频”、“粉丝量3万5左右”、“放心我们运营能力,从来不靠买粉”,可以证明黄静霞在与陈丽丽协商订立合同时也是将“粉丝量”作为运营效果的重要依据。陈丽丽在听到黄静霞关于一个月有运营效果的承诺以及对粉丝量的特别说明后,随后回复了“你这样说,我就更有信心了,相信你们也相信自己”,并于2020年11月13日支付3万元服务费,双方正式签订了运营服务合同,由此可以看出黄静霞对于一个月内有运营效果、粉丝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承诺是影响陈丽丽是否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的决定性因素。现有证据虽然无法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对一个月的粉丝数量是如何约定的,但是结合2020年12月7日合同履行接近一个月时陈丽丽老公提到“当初就是考虑如果一个月能看到效果就有信心了,照这样走下去一个月1000粉丝可能都不到,对我们来讲一个月可能看不到任何效果”,黄静霞回复“这个定论尚早,毕竟才发了几条”,可以看出双方协商时陈丽丽预期的一个月粉丝量是远超过1000的,对此黄静霞并未予以否认。综上,陈丽丽与黄静霞签订运营服务合同时约定了第一个月可以看到运营效果,双方将陈丽丽第一个月抖音号的粉丝量作为判断运营效果的依据。黄静霞辩称,直播带货无粉丝量要求,陈丽丽合同目的可以实现,而从协商阶段黄静霞关于“把你捧红”、“能火”、“放心我们的运营能力”等承诺,可以认定黄静霞提供专业的运营服务是其重要合同义务,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通过黄静霞专业的运营增加陈丽丽抖音粉丝量,提高其在抖音平台的受欢迎程度,以达到其直播带货目的。黄静霞自认自2020年11月13日开始履行服务合同,现有证据截止2020年12月26日黄静霞提供运营服务的时间为43天,超过了双方约定的一个月时间,陈丽丽抖音粉丝量仅有42个,黄静霞的运营服务效果远远达不到陈丽丽签订合同的预期,陈丽丽主张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陈丽丽于2021年5月8日当庭提出解除服务合同,视为其解除合同通知当庭送达黄静霞,认定双方的运营服务合同于2021年5月8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一审庭审中,陈丽丽自认黄静霞团队共计4人帮助其拍摄视频,拍摄了12条短视频,考虑到黄静霞的工作成果,酌情判令陈丽丽支付黄静霞服务费10000元,剩余20000元,黄静霞应当退还给陈丽丽。陈丽丽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丽丽与黄静霞的服务合同自2021年5月8日起解除;二、黄静霞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陈丽丽服务费20000元;三、驳回陈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0元(陈丽丽已预交),由陈丽丽负担135元,黄静霞负担355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陈丽丽。二审中,双方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丽丽为积攒人气、直播带货与黄静霞合作进行推广,在协商过程中黄静霞知悉陈丽丽追求特定粉丝数量的目的。双方达成协议后,黄静霞虽然为陈丽丽拍摄了12条视频并予以推广,但实际效果与当事人预期相距甚远,陈丽丽追求人气飙升的目的显然没有实现,一审法院结合黄静霞付出劳务和推广的实际效果,酌令其返还陈丽丽2万元并无不当。黄静霞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黄静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华敏洁审判员 张朴田审判员 韦 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华茜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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