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亚丽、张启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2执恢6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执恢639号案件名称
杜亚丽、张启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杜亚丽;张启亮;马慧芹;杜江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2执恢639号申请执行人杜亚丽,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张启亮,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马慧芹,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江海,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杜亚丽与被执行人张启亮、马慧芹、杜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12民初9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42665.5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54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载明“暂时无法提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传票、被执行人须知、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支付宝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徐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徐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均一年,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因冻结金额较小,暂未做出扣划措施。3、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9月6日通过执行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启亮名下有苏C×××××号、马慧芹名下苏C×××××号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已查封(案号:2020苏0312执3528号),后因未找到该车辆,暂未作出扣押措施。4、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9月6日向徐州市铜山区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9月6日向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信息。6、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9月6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7、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本案恢复强制执行。8、因被执行人张启亮、马慧芹、杜江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启亮、马慧芹、杜江海采取司法拘留15日,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张启亮、马慧芹实施拘留措施,被执行人杜江海于2021年7月27日承诺偿还五万元,暂未对其实施拘留措施。9、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张启亮、马慧芹、杜江海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0、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限高系统将被执行人张启亮、马慧芹、杜江海限制高消费。11、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共计442665.53元,现共执行到位案款50000元,未执行到位392665.53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312民初9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祥进审判员 祁凤芹审判员 邓 拓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方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公司与贺炳庚首次执行通知书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湘1002执2577号 下一篇 黄静霞、陈丽丽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4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