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樊光、陶忆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71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民初27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樊光、陶忆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缙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樊光;陶忆云;钦立平;黄建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2民初2719号之一 原告:樊光,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春,缙云县政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忆云,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钦立平,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黄建飞,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樊光与被告陶忆云、钦立平、黄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樊光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光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1278元,保全费1160元,由原告樊光负担。 审判员沈爱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丁雅秀 代书记员张志飞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