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光、陶忆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7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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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民初2719号之一案件名称
樊光、陶忆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樊光;陶忆云;钦立平;黄建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2民初2719号之一 原告:樊光,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春,缙云县政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忆云,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钦立平,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黄建飞,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樊光与被告陶忆云、钦立平、黄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樊光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光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1278元,保全费1160元,由原告樊光负担。 审判员沈爱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丁雅秀 代书记员张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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