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执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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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执91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雄伟;李霞;李雄;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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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N0XW0Q。法定代表人:汪勇。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东路金岭花园北栋114-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2B6P7P。法定代表人:李雄伟。被执行人:李雄伟,男,1977年1月8日,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执行人:李霞,女,1982年12月13日,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李雄,男,1975年3月14日,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执行人: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东路金岭花园北栋门面114-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923736806。法定代表人:李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6177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雄伟、李霞、李雄、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雄伟、李霞、李雄、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雄伟、李霞、李雄、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16858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1685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20年1月8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二、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财产保全费7155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668.76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李雄伟、李霞、李雄、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对确定由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11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承担仲裁费27515元,执行费14469.19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雄伟、李霞、李雄、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湘06执91号执行裁定,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雄伟名下的机动车湘F×××××(查封期从2021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雄名下的机动车湘F×××××、湘F×××××(查封期从2021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本院尚未控制上述财产;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霞名下的位于岳阳楼区城市绿洲花园2栋501室房产(查封期从2021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雄、李霞名下的位于岳阳楼区中建·湖山壹号9栋802房产(查封期从2021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李雄伟名下的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自建房屋产权(查封期从2021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因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雄伟、李霞、李雄、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雄伟、李霞、李雄、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相关网络资金账户,但未实际查控到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雄伟、李霞、李雄、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因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雄伟、李霞、李雄、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湘06执9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雄伟、李霞、李雄、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湘06执9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雄伟、李霞、李雄、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雄伟、李霞、李雄、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股权、保险。经本院执行人员前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处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雄伟、李霞、李雄、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同时告知其本院受理该案后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雄伟、李霞、李雄、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表示认可。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申请执行人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尚有债权1168580元及相应利息、费用未实现。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恒浩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雄伟、李霞、李雄、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中岳审判员 付胜芳审判员 曹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梓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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