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红石、袁佳瑜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105民初60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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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105民初6084号之二案件名称
易红石、袁佳瑜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易红石;袁佳瑜;李静波;上海千圣贵金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5民初6084号之二原告:易红石。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卓,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佳瑜。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康,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师乐子,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千圣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法定代表人:姜赛虹。原告易红石与被告李静波、袁佳瑜,第三人上海千圣贵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湘0105民初608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李静波、袁佳瑜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易红石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现被告袁佳瑜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袁佳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袁佳瑜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及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嘉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刘君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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