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荣达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20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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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20990号案件名称
郑荣达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郑荣达;陈虎;李雅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20990号申请执行人郑荣达,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579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通知其在指定时间至本院谈话并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经财产调查及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但未冻结到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提供相应书面证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德华审判员 陈建军审判员 安文琪书记员 徐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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