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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荣达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20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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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20990号
  • 案件名称

    郑荣达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郑荣达;陈虎;李雅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20990号申请执行人郑荣达,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579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通知其在指定时间至本院谈话并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经财产调查及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但未冻结到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提供相应书面证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德华审判员  陈建军审判员  安文琪书记员  徐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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