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宋家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2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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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265号之一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宋家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宋家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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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郭学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宋家康,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与宋家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宋家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宋家康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家康名下的房产,经两次拍卖后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4、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宋家康,其无正当理由未到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家康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4147.76元,执行费1162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徐国宏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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