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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喜盗窃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更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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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刑更1922号
  • 案件名称

    高志喜盗窃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高志喜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刑更1922号罪犯高志喜,男,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凤城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日作出(2007)丹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志喜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辽刑三终字第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6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6年9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2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高志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高志喜获得表扬奖励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志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志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项 前审 判 员 柳 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连 峰书 记 员 孟楠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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