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巧聪、李新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2民初7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民初712号案件名称
汤巧聪、李新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韶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汤巧聪;李新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2民初712号原告:汤巧聪,女,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被告:李新龙,男,199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原告汤巧聪与被告李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汤巧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汤巧聪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卫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 翠书 记 员 陈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慧娴、王梓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03民初2356号 下一篇 高志喜盗窃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更19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