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娴、王梓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03民初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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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03民初2356号案件名称
李慧娴、王梓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慧娴;王梓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03民初2356号原告:李慧娴,女,200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王梓阳,男,200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原告李慧娴与被告王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慧娴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慧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慧娴负担。审判员 沈源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查振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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