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福、王云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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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774号案件名称
王洪福、王云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洪福;王云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福,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云东,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福与被执行人王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云东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公积金12080元至集贤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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