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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超级山茶花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2民初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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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2民初111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超级山茶花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超级山茶花公司
  • 案件缘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2民初111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吴淞路400号。代表人:徐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欢欢,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圆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超级山茶花公司(SUPERCAMELLIASA)。住所地:新加坡淡马锡道3号盛年大厦33-02(33-02,CentennialTower,3,TemasekAvenue,Singapore039190)。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超级山茶花公司(SUPERCAMELLIASA,以下简称山茶花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因其已与被告山茶花公司自行和解,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正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郝志鹏书 记 员 邵天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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