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漾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贝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5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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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5210号案件名称
浩漾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贝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浩漾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杭州贝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展览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5210号原告:浩漾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马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慎志懿,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梓敬,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贝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向华,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伦,浙江共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浩漾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贝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浩漾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浩漾广告(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浩漾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浩漾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茜书记员 吴承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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