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志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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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4803号案件名称
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志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志权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4803号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梨树山村下朱家组1栋3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刘晓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志权,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秋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谢晨芳书 记 员 李 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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