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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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397号案件名称
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397号被执行人: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22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诉讼费775元。本院认为,(2019)吉022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775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775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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