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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丽、吉林众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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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036号
  • 案件名称

    吕丽、吉林众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吕丽;吉林众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徐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吕丽,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杨木东路**。被执行人:吉林众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道新区****2-3门。法定代表人:徐淳,经理。被执行人:徐淳,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蛟河市民主街道居民,住蛟,住蛟河市民主街道民康胡同**div>申请执行人吕丽与被执行人吉林众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徐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吉02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维持吉林市蛟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1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吉林市蛟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1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徐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吉林众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1021元,由吉林众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徐淳共同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丽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吉林众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徐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7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吉林众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徐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吉林众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徐淳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证券数据、保险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吉林众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徐淳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赵宏国审判员 张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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