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萍、房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恢9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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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执恢90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爱萍、房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爱萍;房云;叶肃军;叶肃凯;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83执恢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女,汉族,1968年3月12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房云,女,汉族,1977年8月30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叶肃军,男,汉族,1978年9月7日生,住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叶肃凯,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叶肃军,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房云、叶肃军、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公司)、叶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2019)苏12民终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叶肃军、房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共同偿还张**借款本金255.839万元及违约金(以255.83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叶肃凯、新晨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叶肃凯、新晨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叶肃军、房云追偿;二、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760元,由张**负担7314元,叶肃军、房云共同负担41446元(此款张**已缴纳,叶肃军、房云应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张**),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肃凯对叶肃军、房云应承担费用部分负连带给付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43760元,由房云负担(已交)。因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撤销执行申请,因本院另案拍卖被执行人叶肃凯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九华路**号**幢***室的房地产。权利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参与上述房地产的拍卖款的分配。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8月3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2.2021年8月31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全国、省级等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叶肃凯名下有苏A×××××别克汽车(注册日期为2003年)、浙B×××××东南汽车(注册日期2008年),均已无查封处置价值;经向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3.2021年7月19日,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叶肃凯名下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九华路**号**幢***室房地产,拍卖成交价为8291110元。经依法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360102.66元(含诉讼费41446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共计受偿1060102.66元。4.2019年12月28日高港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函告我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5.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房云、叶肃军、叶肃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云、叶肃军、叶肃凯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7.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张**向其进行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叶肃凯名下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九华路**号*幢***室房地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关于被执行人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高港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12民终14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审 判 员 丰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闫 鹏书 记 员 侯美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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