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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胡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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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23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胡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胡某某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23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负责人:陈晖,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珊,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诉被告胡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 判 员 谢红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刁 晨书 记 员 李 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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