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进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5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572号案件名称
张先进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先进案件缘由
故意杀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572号罪犯张先进,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二十监区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益法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先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张先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14元(原判时已赔偿)。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28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7年9月15日、2019年7月31日,分别作出(2017)湘06刑更503号、(2019)湘06刑更746号刑事裁定,对其共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先进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3215分。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张先进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七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张先进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张先进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先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罪犯张先进系暴力犯罪,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先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杨 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林余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恢678号之十一 下一篇 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谌志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7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