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京城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扬中衡泰商务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182民初2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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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182民初2942号案件名称
扬中市京城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扬中衡泰商务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扬中市京城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扬中衡泰商务宾馆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2民初2942号原告:扬中市京城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713357,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新民路96号。法定代表人:曹阳,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彩忠,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衡泰商务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2MA1NTQLF5G,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江洲南路93-2号。经营者:衡骁。原告扬中市京城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衡泰商务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京城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中衡泰商务宾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扬中市京城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肖丽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马青腾书 记 员 徐 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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