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2021)沪03强清1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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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3强清101号之一案件名称
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嘉欣;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强清101号之一申请人: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2021年9月6日,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终结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未接管到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等资料,无法进行清算,经清算组调查,亦未发现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故请求本院终结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清算,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吴 炯审 判 员 李 骏审 判 员 孙红日法官助理 刘新建书 记 员 刘新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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