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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2021)沪03强清1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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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3强清1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嘉欣;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强清101号之一申请人: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2021年9月6日,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终结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未接管到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等资料,无法进行清算,经清算组调查,亦未发现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故请求本院终结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清算,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速星(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吴 炯审 判 员  李 骏审 判 员  孙红日法官助理  刘新建书 记 员  刘新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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