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闽成鑫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罗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6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688号案件名称
德江县闽成鑫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罗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德江县闽成鑫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罗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688号申请执行人:德江县闽成鑫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被执行人:罗朋,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本院在执行德江县闽成鑫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罗朋应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7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江县闽成鑫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朋于2021年6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罗朋支付申请人德江县闽成鑫玻璃制造有限公司67556.5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13.00元。该款于2021年9月20日前兑现10000元,余款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最少支付5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全部兑现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 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覃永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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