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某某、甘南更潘达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唃厮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01执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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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182号案件名称
仁某某、甘南更潘达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唃厮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仁某某;甘南更潘达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唃厮啰大酒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3001执18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仁某某与被执行人甘南更潘达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唃厮啰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南更潘达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唃厮啰大酒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仁某某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南更潘达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唃厮啰大酒店偿还劳务款828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告知被执行人甘南更潘达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唃厮啰大酒店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甘南更潘达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唃厮啰大酒店慑于法律威严于2021年9月24日履行案款本金828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8305元,申请执行人仁某某同意免去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当日领取完毕全部案款并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请求彻底结案。本院认为,(2020)甘3001民4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仁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甘南更潘达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唃厮啰大酒店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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