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彬伯与陈水珍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特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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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特626号案件名称
朱彬伯与陈水珍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朱彬伯;陈水珍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5民特626号申请人:朱某某,男,193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系申请人朱某某外孙),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陈某某,女,192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代理人:朱某某(系陈某某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祝东村XXX号。申请人朱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某某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丈夫。被申请人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现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陈某某的代理人朱某某称,同意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对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于2020年5月3日死亡,苏某某系朱某某之子。陈某某的父母均已去世。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混合型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陈某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朱某某、朱某某均同意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司法鉴定意见,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申请人的父母均已去世,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且朱某某、朱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朱某某为被申请人陈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薛 妹书记员 马逸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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