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冬梅、李淑莲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0426民督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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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督89号案件名称
陈冬梅、李淑莲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冬梅;李淑莲;曾凡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0426民督89号申请人:陈冬梅,女。委托代理人:谭兰春(特别授权),女。被申请人:李淑莲,女。被申请人:曾凡君,男。申请人陈冬梅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陈冬梅称,2021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李淑莲、曾凡君因资金周转向申请人借款50,000元,约定在同年8月底偿还。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还款,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冬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淑莲、曾凡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陈冬梅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自2021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日止)。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李淑莲、曾凡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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