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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姚吉、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8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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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8019号
  • 案件名称

    蒋姚吉、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蒋姚吉;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8019号原告:蒋姚吉,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颉,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国营综合农场翠园别墅东区A型房。法定代表人:李明权。原告蒋姚吉诉被告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蒋姚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蒋姚吉承担。审 判 员  宋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陈飞代理书记员  任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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