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姚吉、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8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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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8019号案件名称
蒋姚吉、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蒋姚吉;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8019号原告:蒋姚吉,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颉,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国营综合农场翠园别墅东区A型房。法定代表人:李明权。原告蒋姚吉诉被告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蒋姚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蒋姚吉承担。审 判 员 宋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陈飞代理书记员 任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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