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北路分社、潘丽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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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966号案件名称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北路分社、潘丽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北路分社;潘丽霞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966号申请执行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北路分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北路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GHAMR3P。法定代表人:龙元玲。被执行人:潘丽霞,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本院在执行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北路分社与潘丽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潘丽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进行履行,再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黔0112执9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树东审判员 曾 浩审判员 刘浚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家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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