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先文、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荷城街道办事处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2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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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2705号案件名称
顾先文、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荷城街道办事处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顾先文;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荷城街道办事处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2705号申请执行人:顾先文,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沈律,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5202201110454815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荷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10094604925。负责人:吴颖鹏,系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荷城街道办事处主任。申请执行人顾先文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荷城街道办事处确认调解协议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荷城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36918.58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产生申请执行费1954元(免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荷城街道办事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将本案执行款项136918.58元向申请执行人顾先文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被执行人因经费紧张,向本院提交减免本案执行费申请,本院经审核后依法减免本案申请执行费195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2021)黔0201执270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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