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瑞、刘新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恢10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恢1012号案件名称
李云瑞、刘新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云瑞;刘新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恢1012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瑞,女,1954年04月12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刘新民,男,1971年08月29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李云瑞与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7日以(2020)豫0181执保114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新民在郑州银行巩义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2×××26)中的存款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新民在郑州银行巩义支行银行账户中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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