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敏、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五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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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833号案件名称
郑敏、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五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郑敏;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五分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4833号 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五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6MA6UQA7K2U。负责人:邢浩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竹琴,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郑敏,女,199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五分公司与被告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五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 萍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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