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袁孝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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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727号案件名称
白云、袁孝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白云;袁孝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吴 起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6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袁孝卫,男,1960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白云,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孝卫与被执行人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孝卫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白云偿还申请执行人袁孝卫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2年5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白云偿还申请执行人袁孝卫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3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白云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白云偿还申请执行人袁孝卫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2年5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白云偿还申请执行人袁孝卫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3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缴纳案件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云用其月工资偿还申请执行人袁孝卫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2年5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白云用其月工资偿还申请执行人袁孝卫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3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日申请执行人袁孝卫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案件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白云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建勋 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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